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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400元錢罰款耗時兩年值得嗎?楊曉覺得,能夠通過訴訟程序瞭解路邊停車的“正確姿勢”,這一切很值得。

“停車線”成為關鍵

“我很重視法律,不願意違法。但在傢門口屢次被貼條,似乎在證明我不是一個好司機,那我是不能接受的。為瞭還自己清白,更是為瞭其他像我這樣的車主,我才堅持打官司的。”2016年4月,楊曉接到兩張停車罰單,驚訝之餘,他有一些不解:停瞭7年多的地方,怎麼突然就違章瞭。

處理完這次違章後,楊曉以為事情已經告一段落,畢竟自己已經和交通大隊確認過瞭該路段是否有停車線。不料9月他又在同一地點收到瞭罰單。於是,楊曉找到交通大隊法制科前去申訴,交警在調看兩次違章的照片後答復,一張可以撤銷,另一張不行。楊曉堅持要撤銷就一起撤銷,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於是2016年9月27日,楊曉將交通大隊告到瞭法院,要求撤銷兩份《公共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代理院長韓德洋表示,“貴州省法院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化、規范化、常態會,有效解決‘告官不見官’的問題,2017年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34.7%。”

6月13日,武漢市政府法制辦對《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其中明確提出,包括應訴機關年度第一件行政訴訟案件,二審行政訴訟案件等在內的9種特殊情形下,應訴行政機關應由正職負責人出庭。

但其實,在兩起勝訴的案子之外,楊曉也輸瞭一場官司。2017年10月,楊曉在朝陽北路四季星河西路南口至黃衫木店路口段處,收到一張罰單。楊曉以地面有清晰可見停車線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法院認定,該處地面上的黑色實線明顯不符合停車泊位線的形式要求,因此駁回楊曉的訴求。楊曉沒有提起上訴。

心存疑慮的楊曉為此專門趕到交通大隊,得到答復稱,隻要地上畫瞭停車線就可以停車。雖然認為自己不應該被罰款,但由於交警拍的執法照片上確實看不清地上有沒有線,楊曉還是交瞭錢。“我們小區門口的馬路上確實是有線的,但是因為時間長瞭,有些模糊”。

法院認為,根據楊曉提交的停車地點照片,經法院組織雙方現場勘探,能夠確認交通大隊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其認定楊曉實施涉案違章停車行為的地點,地面上確有形式上與停車泊位線相同的白色實線。“作為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員資格的人員,應知曉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概念、含義,並按照其指示的內容上路行駛。但作為並非具備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專業知識的普通機動車駕駛者,並不具備從專業角度確認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的能力,隻可能從形式上判斷其有效性、合法性。本案中,從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涉案地面有白色實線,從顏色、形式上具備停車泊位線的基本特征,且此處也沒有禁止停放的標志或標線,故原告在此停車並不具有違反停車規定的主觀故意性”。

因此他將貼條的交通大隊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撤銷總計4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歷經三次庭審,耗時兩年,楊曉終於贏瞭這場官司。

2016年4月,因為一條違章提醒短信,楊曉才知道,自己違章停車瞭。但違章的位置有些奇怪,正是位於楊曉所住小區的路邊上。“我2009年搬到這個小區時,就在那兒停車瞭,當時已經停瞭7年,從來沒有被貼過條,也從來不知道那兒不讓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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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相關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即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停放。因此,楊曉停車的位置是否施劃有停車泊位線成為此後雙方辯論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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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曉表示,自己並不是為瞭幾百元錢的罰款才提起訴訟。“我認為罰單意味著違法,而我不願意違法。我從來不超速、不亂停,開車全程系安全帶。對於開車,我是很認真的。但在傢門口屢次被貼條,似乎在證明我不是一個好司機,那我是不能接受的。為瞭知道將來如何停車,為瞭爭口氣,更是為瞭更多司機的利益,才堅持打官司的”。

2017年12月18日,朝陽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他坦誠,自己的兩個官司能贏,主要是因為事發地點有模糊的白色實線,並不具備典型性。法庭上,交通大隊民警向他介紹瞭一個實用的判斷標準:輔路劃有機非分道線,機非分道線右側的非機動車道上不可能再劃停車線,如果有停車線就是不合法的。

為400元罰單起訴交警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某交通大隊的兩份罰單。

同月29日,涉案交通大隊以事發地點並無白色實線,楊曉所提供照片並非案發時間、地點所拍攝等理由,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8年3月22日,三中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為路面標志線的管理者,應當加強對路面標志線的管理,使得交通秩序的參與者有明確規則可循,這才是行政處罰基礎”。

原標題兩張違停罰單與兩年告交警官司

最近幾天,因為一篇名為《告贏交警的一個北京中產:為400塊罰款起訴 歷時兩年》的網上文章,使得楊曉告交警的案子受到不少人關註。

北京一市民為400元罰單起訴交警 兩年三次庭審後終勝訴

以後,就是漫長的等待。

交通大隊認為,楊曉將車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影響瞭非機動車的通行,且交通協管員貼罰單時,車內無人,上述行為已經違反瞭《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條例,因此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並無不妥。

官司結束後,楊曉寫瞭一篇文章,專門提示在北京路邊如何合法合規停車。“雖然在法庭上屢有交鋒,但其實我很欣賞交警公事公辦的態度,也很尊重他們的工作。通過難得的法庭質證,我終於弄明白瞭路邊停車的規則”。或許,這才是這場“民告官”官司的意義。

兩年三次庭審後終勝訴

楊曉在展示自己收集的相關證據 攝影/記者 袁藝


中國首例副省長出庭 破解“民告官不見官”困境

近日,一起“民告官”的案子在網上引發眾多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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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擬規定“民告官”需“見官”

認為自己停車的地點有停車線,不應被交警貼條,41歲的車主楊曉將北京市交管局朝陽某交通大隊訴至法庭。此後經歷一審、被上訴、二審,最終法院判令交通大隊撤銷兩張罰單。

2018-06-17 07: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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